慧延教育科技基金管理办法(修订)
由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,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院长张建云院士及夫人何惠女士发起,设立河海大学“慧延教育科技基金”,旨在助力更多的优秀青年学子成长成才,为新时代水利事业改革发展贡献自己的青春力量。结合实际情况,对《慧延教育科技基金管理办法》(河海长江院〔2023〕2号)进行修订,现将修订后的《慧延教育科技基金管理办法(修订)》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总 则
第一条 为助力更多的优秀青年学子成长成才,着力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、诚实守信、知恩感恩、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,激励他们刻苦学习、矢志进取,引领他们励志成才、奋发有为,设立河海大学“慧延教育科技基金”(以下简称基金)。
奖励项目
第二条 资助对象:河海大学水文水资源学院(以下简称“水文院”)、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(以下简称“长江院”)、大禹学院(以下简称“大禹院”)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、研究生。
第三条 奖励项目:
(一)奖学金:奖励课程学习成绩突出或科研成绩突出的学生,每学年评选一次。若无满足条件者,奖项可空缺。
标准(元/人) | 名额(人) | |||
长江院 | 水文院 | 大禹院 | ||
本科生 | 2000 | 0 | 3 | 1 |
硕士研究生 | 3000 | 5 | 5 | 0 |
博士研究生 | 5000 | 2 | 2 | 0 |
(二)助学金:资助贫困本科生。每学年评选一次,资助标准为2000元/人,共3人,其中水文院2人、大禹院1人。若无满足条件者,奖项可空缺。
(三)尊重捐赠者的意愿,合理安排。
第四条 “慧延教育科技基金”所设各奖项不可重复获得,当年所设奖项不可重复申报。学生在同一学历阶段,同一奖项不可重复获得。
组织机构
第五条 设立慧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,作为“慧延教育科技基金”评奖工作的管理、审定机构。
第六条 慧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、委员若干名。
第七条 慧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筹集和扩展本基金;
(二)授权各责任单位制定、修订实施细则;
(三)审定年度评奖工作计划;
(四)审定获奖名单;
(五)决定其他相关事项。
第八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九条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职责:
(一)负责奖励项目的计划编报;
(二)负责组织开展评奖活动(含根据批准计划分配奖助学金名额)及审定评奖形式;
(三)负责评奖机构的组织运行,审查、协调评奖具体事宜;
(四)负责报送、公布评奖结果。
基金的管理和使用
第十条 基金来源:
(一)国内外相关单位、团体和校友捐赠。
(二)河海大学教职工捐赠。
(三)基金运作的收益。
(四)其他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捐赠。
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按年度预算执行。
第十二条 基金监督。慧延教育科技基金由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管理,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评奖程序
第十三条 慧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奖金额度指标,发布“慧延教育科技基金”年度评奖通知。
第十四条 组织推荐及申报。各责任单位建立评审专家库,遴选评审专家,并组织初评。初评名单报至慧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。
第十五条 慧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组织审定初评名单,并公示结果(公示期≥3个工作日)。公示无异议后,公布获奖名单。获奖学生由办公室颁发荣誉证书,并发放奖助学金。
附 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慧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